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何申请
一、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理解
羁押必要性审查,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93条规定,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,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,建议办案机关(部门)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。
一图看懂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的区别:
羁押必要性审查、变更强制措施行使机关:检察机关。
法条依据:《刑诉法》第93条,《刑诉法》第94-97条。
适用阶段:刑拘后,逮捕后~判决生效前。
权力属性:建议(监督属性),决定。
二、 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:
第一个重点:是否发生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变化因素
从办案实践情况分析,羁押必要性变化因素可分为三类:
1. 案件本身事实、情节的变化因素;
2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本人家庭、健康出现变化因素;
3. 案件本身在侦查、取证方面出现的变化因素。
第二个重点: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现阶段社会危险性。
在司法实践中,可就以下几方面进行社会危险性的考察:
1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的前科劣迹情况;
2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的犯罪性质情节;
3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案发和到案后的认罪情况;
4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羁押表现。
第三个重点:有无使用其他替代性强制措施的可能性。
以下条件若具备一个或数个,就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有使用替代性强制措施的条件:
1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有良好的帮教条件;
2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有合格保证人;
3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有本地域户籍或在本地域有自主产权房屋,又或既无本地域户籍,又无本地域自主产权房屋,但在本地域具有固定住所的;
4. 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虽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,但却有条件进行监视居住的。
三、 羁押必要性审查:受理、审查
高检院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(试行)》和高检院执行厅关于贯彻执行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(试行)》的指导意见明确: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及办理,侦监、公诉、侦查、案管、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。申请人也可提交案管、控申部门,它们也会及时转交监所检察部门办理,给予申请人充分的便利。
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(三个工作日);
若不立案,则制发《不立案通知书》;
若立案,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建议;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,可延长五个工作日;
不管是否提出建议,办案机关(部门)是否采纳,检察机关均制发《结果通知书》,反馈申请人。
注:若办案机关发生变化,则办案期限从变化后的办案机关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四、 羁押必要性审查:申请材料规范
辩护律师递交申请书,应提供:
1. 律师执业证书(持证人信息及年度考核备案页面的复印件);
2. 律师事务所函;
3. 相应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。
申请书应当写明:
1. 律师事务所名称、律师姓名、地址及联系方法;
2. 明确具体申请事项为“羁押必要性审查”,方可受理;
3. 申请事实及申请理由。
申请要有可行性和可能性,要全面分析案情,注重释法说理,按照前述的审查三个重点论证。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支撑,不能就一纸申请了事,这对初审后是否立案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。
有下列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:
1. 捕后在押人员身患严重疾病的病情证明材料;
2. 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证明材料;
3. 有合适的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证明材料。(如保证人的职业证明、不动产证明、保证书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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